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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体育院校竞赛协作会竞赛管理办法

2022年05月26日 10:2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0)、全国体育院校竞赛协作会(简称协作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全国体育院校竞赛协作会批准的各单项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条 全国体育院校竞赛协作会编制竞赛计划。

第四条 全国体育院校竞赛协作会是各项赛事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章  承办条件

第五条 承办全国体育院校体育竞赛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承办该项目竞赛所需要的场地、器材、设施;

二、有组织该项目竞赛的竞赛组织管理机构;

三、具备竞赛需要的住宿、饮食、交通、医疗、安全条件。

四、能根据赛会需要办理治安、工商、卫生、税务、保险等其他审批手续。

第三章  竞赛管理

第六条 全国体育院体育竞赛实行仲裁制度、仲裁主任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常务理事单位协商推荐。仲裁委员会除履行其职责外,并负责审查参赛运动员资格、检查赛场、督查赛风赛纪等工作。

第七条 参加全国体育院校竞赛裁判人员的确定:裁判长人选一般要求是在岗教师,须由各院校自行推荐报协作会办公室,由协作会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推荐人选,通过常务理事会议决定最后人选。裁判长原则上是国际级裁判,副裁判长原则上是国家级裁判。各参赛单位可派一名一级以上随队裁判员(教师或学生)参加,随队裁判交通费由参赛单位自理,食宿费和劳务费由大会承担。

第八条 承办单位根据协作会竞赛管理办法和所承办项目规则的要求制定项目竞赛规程并在赛前三个月上报协作会办公室,协作会办公室向所有理事会成员下发征求意见稿。由协作会办公室与常务理事单位汇总确定,赛前两个月向各理事单位下发竞赛规程。

第九条 各参赛单位根据竞赛规程的要求,将报名单及有关材料(材料包括:新生录取证明、学习成绩、体检、保险等)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报协作会办公室和承办单位。

第十条 各单位组队参加各项目比赛的有关规定:

游泳分甲乙组报名参赛。甲组指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公开水域、花样游泳、铁人三项、现代五项、水球项目协会系统中注册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或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规定单独招生考试办法入学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乙组指未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公开水域、花样游泳、铁人三项、现代五项、水球项目协会系统中注册过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或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规定单独招生考试办法入学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武术套路、散打分甲乙组报名参赛。甲组指在中国武术协会注册过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或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规定单独招生考试办法入学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乙组指未在中国武术协会注册过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或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规定单独招生考试办法入学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跆拳道分甲乙组报名参赛。甲组指参加过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中国跆拳道协会主办的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及系列分站赛、全国冠军赛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注册的优秀运动员);乙组指未参加过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中国跆拳道协会主办的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及系列分站赛、全国冠军赛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体操分甲乙组报名参赛。甲组指入学前已获得国家体操二级及以上级别证书的经过全国普通高等单位统一招生考试或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规定单独招生考试办法入学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乙组指入学前未获得国家体操二级及以上级别证书的经过全国普通高等单位统一招生考试或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规定单独招生考试办法入学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艺术体操分甲乙组报名参赛。甲组指入学前已获得国家艺术体操一级及以上级别证书的经过全国普通高等单位统一招生考试或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规定单独招生考试办法入学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乙组指入学前未获得国家艺术体操一级及以上级别证书的经过全国普通高等单位统一招生考试或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规定单独招生考试办法入学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体育舞蹈项目分甲、乙组报名参赛,甲组为参加过全国体育舞蹈锦标赛、中国国际标准舞锦标赛(含舞伴)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乙组为未参加过全国体育舞蹈锦标赛、中国国际标准舞锦标赛(含舞伴)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羽毛球、网球、乒乓球项目参赛运动员必须是经过全国普通高等单位统一招生考试或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规定单独招生考试办法入学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比赛允许1名注册运动员上场。(羽毛球注册运动员指年满16周岁(含以上)在中国羽毛球协会正式注册的运动员;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工队、青年队注册的运动员;曾经参加过全国羽毛球青少年比赛(分站赛)、全国青年羽毛球锦标赛、全国单项羽毛球锦标赛、全国团体羽毛球锦标赛的运动员;网球指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注册系统中注册的运动员,参加过ITF成人赛的运动员,以及ATP,WTA,单双打有过积分和排名的等同于注册运动员;乒乓球指参加过全国锦标赛、全运会、全国青年锦标赛、全国青年运动会、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联赛(超级联赛,甲A,甲B,甲C,甲D,乙A)运动员)。羽毛球、网球、乒乓球注册运动员团体赛只能出场一次,且只能参加注册组单打比赛。

第十一条 田径、游泳项目设全国体育院校竞赛纪录、该两项纪录的设立和破纪录的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总局科教司每四年一届对协作会工作给予奖励,奖励对象主要为竞赛管理人员、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训练相关学科管理人员。全国体育院校各项目竞赛运动员获奖成绩证书、奖牌由协作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 参加全国体育院校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禁利用体育竞赛进行赌博活动,违反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竞赛质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承办单位应根据全国体育院校竞赛协作会要求,组织开展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活动。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比赛结束后1个月内向协作会办公室上报比赛秩序册、成绩册、总结等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全国体育院校竞赛协作会常务理事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协作会组织的一切竞赛、科研等有关活动。在一个竞赛周期中,累计两次不参加比赛的院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全国体育院校竞赛协作会支持与相关企业合作举办赛事,按照合法合规的原则,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上报总局科教司同意后方可采用商业模式运作赛事。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全国体育院校竞赛协作会。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全国体育院校竞赛协作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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