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全国体育院校竞赛协作会(以下简称协作会),是按照2001年1月1日在广州体育学院举行的全国体育院校竞赛工作会议精神,由参会的15所全国体育院校共同提议成立,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条 协作会是以服务于全国体育院校竞赛工作为宗旨,由15所体育院校志愿组成的体育竞赛协调组织,属于非营利性体社团,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体育院校竞赛工作及相关事宜。
第三条 协作会遵守国家宪法等相关法律,按照国家体育事业和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履行协作会的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发扬开拓、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团结全国体育院校的竞赛和训练工作者,积极开展并认真做好体育院校的各项竞赛工作,为国家体育事业现代化贡献力量。
会 员
第四条 协作会实行理事会制,积极支持并参与协作会所组织的一切活动是全体理事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协作会人员、活动和经费等重大事项安排必须由理事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商议确定。
第六条 凡承认协作会章程并志愿加入协作会的高等院校(包括高等体育院校、综合性大学、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经协作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均可成为协作会的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协作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具有对本会工作的管理权和监督权;
3、有参加协作会各项会议和竞赛的权利;
4、入会志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协作会各会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积极参加协作会组织的各项会议和赛事活动;
2、努力完成协作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积极认真地做好组织的各项会议和竞赛等活动;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为协作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言献策、招商引资和贡献力量。
组织结构
第九条 协作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协作会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协作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
3、审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组成;
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产生,与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设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等人组成。
第十三条 协作会实行主席制,每届任期4年,届满改选,设主席1人,执行主席1人,副主席8人,秘书长1人,委员15人,办公室主任1人。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3、决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4、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协作会赛事等活动;
7、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8、决定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职 能
第十六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能:
1、宣传并贯彻国家有关体育竞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
2、积极开展体育竞赛工作研究,讨论确定体育院校竞赛工作发展方向,不断提高体育院校竞赛组织管理和竞技运动技术水平,适应新常态下体育院校竞赛市场化和产业化的发展趋势。
3、按照协作会规定,组织有关竞赛工作研究和竞赛项目发展的学术会、专题研讨会、报告会等学术交流活动,鼓励各理事单位相互交流。
4、负责制定并安排全国体育院校年度竞赛计划,并对竞赛招标、规程、规则等进行审议。对比赛场馆、食宿安排及有关条件进行检查和督促,对整个比赛过程进行监控,建立并保存每项竞赛的成绩档案。
5、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各项目裁判员培训、教练员培训等竞赛相关业务。
6、负责培育新兴体育项目。
7、负责协作会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每年向协作会理事单位通报。
8、负责组织竞赛的学术交流及考察活动,提升体育院校在国内外的声誉。
9、完成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 协作会经费来源:
1、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专项拨款;
2、协作会会费;
3、社会捐赠和企业赞助等合作经费。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协作会首批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从2016年7月1日实施。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全国体育院校竞赛协作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