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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体育学院关于裁判员通级、认证的管理办法

2022年05月26日 11:2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训练、竞赛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做好武汉体育学院裁判员的培养和管理,规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加快裁判员的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提高武汉体育学院竞赛水平和质量,使学校的裁判员培养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武汉体育学院目前可进行田径、篮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武术(散打、套路)、健身健美等7个项目,学校审批各项目裁判员的权限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三条  训练竞赛处具体负责各项目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审批等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各项目在国家体育总局各单项协会备案及认证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并对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审批等管理工作,具体标准和考核办法须经公布后执行,以及报考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训练竞赛处对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四年。

第五条  裁判员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学校裁委会章程和管理文件;

(二)负责制定学校裁判员的发展规划;

(三)负责对学校各项目裁委会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四)负责在校学生的三级、二级、一级裁判员培训的指导工作;

(五)负责对学校在编教师和在籍学生(不含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学生、留学生、交换生)裁判员进行监督和审批工作。

(六)向协会推荐晋升国家级及国际级裁判员工作。

第六条 各项目成立单项裁委会,接受学校裁委会的工作指导,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不超过四年。各单项裁委会成员,经学校裁判员委员会审核后报训练竞赛处批准。

第七条  各单项裁委会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

(二)负责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年度培训计划、教学大纲、推荐培训专家以及报考上一级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于每年3月31日前上报至学校裁委会;

(三)向学校裁委会备案本项目裁判员培训、考核、认证结果;

(四)负责建立本项目师生裁判员信息库,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统计信息上报学校。统计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 裁判员姓名、性别、年龄、项目、技术等级、身份证信息、注册申报院系、证件号;

2. 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3.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八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的考察。根据各运动项目裁判工作的需要,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增加专项体能的考核内容。

第九条  各级裁判员认证标准:

(一)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系武汉体院在籍师生,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有一定的项目临场经验,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二)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武汉体院在籍师生,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6个月,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三)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武汉体院在籍师生,具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超过省协会人数。

第十条 按照全国各单项协会有关要求向上推荐晋升国家级、国际级裁判员。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十一条 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学校裁委会将颁发由全国各单项协会统一模板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各项目申请注册的裁判员由各单项裁委会向训练竞赛处进行备案,由训练竞赛处审核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等各项资质,并加盖武汉体育学院训练竞赛处和武汉体育学院公章。

第五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含校级比赛);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第六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十四条 一级裁判员的考核工作,必须由本项目的国家级以上教师担任。二、三级裁判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必须是本项目的国家一级以上教师担任。

第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

(一)凡是被各全国单项协会处罚的裁判员: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一至两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的人员,不能在校内担任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二)各等级裁判员若有不履行裁判职责、违犯裁判纪律、有不良裁判行为、有损我校形象者,学校有权中止其注册、备案裁判员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单项裁委会组织的裁判员培训、考核和认证除教材费和制证工本费外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十七条一级裁判员培训、考核、认证结果由训练竞赛处向全国各单项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武汉体育学院训练竞赛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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