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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章程修订

2022年05月26日 11:1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对外简称竞赛联盟。

第二条    联盟由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山东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首都体育学院、哈尔滨体育学院、吉林体育学院、南京体育学院、河北体育学院和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共同提议并发起成立的互利型非独立社团法人组织,接受体育总局科教司、竞体司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联盟以培养优秀体育人才为宗旨,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服务大局,积极引进社会力量参与,探索高校运动训练和竞赛市场相互交融、互相促进的发展新模式,打造品牌赛事,促进运动训练教学和科研工作,提升运动训练竞赛水平,选拔和培养更多优秀体育人才,为推进体育强国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联盟以运动员为核心,利用高等院校优势,积极衔接运动项目协会,为我国竞技体育培养高端竞技人才;以赛事为引领,扩大体育专业学生赛事组织等参与程度,丰富运动训练教学形式和内容;以竞技为杆杠,推动学校体育俱乐部的建设,促进学校教练员的专项教学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  联盟会员

第五条    拥护本联盟章程,并承诺为实现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的目标通力合作的单位,自愿申请加入本联盟。

(一)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

(二)符合条件的各级项目体育协会;

(三)本联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接纳的热爱和支持大学生体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联盟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会员权利

1、      联盟相关职务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2、      联盟相关事务的表决权;

3、      参加联盟的各项活动;

4、      参加联盟活动所获得的各项服务和支持;

5、      对联盟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前须完成与联盟之间的合作等相关事宜,退会后即失去联盟一些权利。

第八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联盟的章程,执行联盟的决议;

2、      自觉维护联盟的权威性和合法权益;

3、      支持和积极参加联盟的各项活动,承担联盟委派的各项工作;

4、      定期向联盟提供有关资料,汇报工作执行的情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全体大会,研究和决策重大事项和根本性的问题,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联盟全体大会每两年最少召开1次,其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2、      选举和罢免联盟主席、副主席和理事长;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监督理事会及其下设办公室等机构的日常工作;

5、      决定对运营方的授权或取消授权;

6、      决定终止事宜;

7、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联盟的权利执行机构,负责联盟日常具体工作、相关政策的执行及相关项目的协调管理,在联盟全体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     执行联盟全体大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2、     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对外签订合作等文件;

3、     联盟成员对外签署的其它文件可就具体事项出具授权委托书;

4、     制定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5、     负责对授权活动进行管理,对运营方进行监管和定期考核;

6、     负责联盟全体大会的筹备和召开,编制财务预算、决算方案,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并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财务报告;

7、     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8、     根据相关教学活动和工作的需要,成立不同分支机构;

9、     负责其他联盟全体大会的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联盟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联盟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联盟设立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联盟全体大会领导的产生和任期:

1、    联盟设主席名,副主席若干,联盟主席由发起单位推荐,经联盟全体大会同意(首届主席由科教司指定);

2、    联盟设立秘书长1名,由联盟主席所在单位竞赛工作负责人担任;

3、    联盟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四年一届,届满改选,最多连任两届;

4、    秘书处设立在主席所在单位,需配备1-2名专(兼)职人员。

5、    如遇人员临时变更特殊情况,由秘书处提出,经联盟全体大会通过变更。

第四章  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本联盟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联盟的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联盟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联盟的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会员单位和社会公益捐赠;

3、      商业赞助和企业合作等经费;

4、      赛事商业开发获得的经济收益;

5、      政府补贴;

6、      其他经费收入。

第十五条     联盟经费的使用:

1、    联盟日常运营;

2、    联盟竞赛补贴;

3、    其它联盟支出。

第十六条     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运作管理,需配备专(兼)财务人员管理,并在联盟全体大会上作经费使用说明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联盟首批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从2017年12月20日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体育总局科教司和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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