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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竞赛管理办法

2022年05月26日 10:4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1  为加强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发展,保障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各项目分委会依法依规开展活动,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意见》精神,依据《全国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和《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所指的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批准的各单项体育竞赛活动。

3  体育竞赛项目由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确定。开展新的体育竞赛项目,必须上报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秘书处办公室,经联盟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立项,并审核确定该项目的竞赛规则、规程和竞赛计划。

4  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常务理事会是联盟赛事的权力执行机构。

5  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常务理事会每年编制联盟竞赛计划。

第二章  竞赛申办和审批

6  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每年年底统一审批、制定第二年体育竞赛计划,由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统一管理,各项目分委会或承办单位具体实施。

7  承办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体育竞赛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承办该项目竞赛所需要的场地、器材、设施;

(二)有组织该项目竞赛的竞赛组织管理机构;

(三)具备竞赛需要的住宿、饮食、交通、医疗、安全条件。

(四)能根据赛会需要办理治安、工商、卫生、税务、保险等其他审批手续。

8  承办单位根据联盟竞赛管理办法和所承办项目规则的要求制定项目竞赛规程并在赛前三个月上报联盟秘书处。由联盟秘书处与常务理事单位汇总确定,在赛前两个月向各参赛单位下发竞赛规程。承办单位应当向联盟提交下列材料:

(一)竞赛规程,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竞赛办法和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等;
(二)该项竞赛的筹备实施方案等;

9  经过批准登记的体育竞赛,变更竞赛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或撤销该体育竞赛,必须经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秘书处审查同意后,进行变更或撤销;

第三章  竞赛管理

10  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以建立高水平赛事为目标,充分发挥竞赛育人的功能,为运动训练人才成长提供优质平台。其具体职责如下:

1)在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的指导下,研究竞赛联盟发展规划;积极动员和争取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竞赛联盟发展,带动体育专业人才培养和改革升级。

2)在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的领导下举办,组织相关体育项目竞赛活动。

3)统筹制定竞赛联盟年度竞赛计划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与竞体司审批。

4)成立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各项目分委会组织机构。

5)负责竞赛联盟各项目分委会申请成立审核、批准、变更与撤销,以及竞赛联盟会员的注册与管理。

6)审查竞赛联盟各项目分委会提出的竞赛活动方案,包括竞赛名称、时间、要求、活动经费等,并给出修改意见。

7)监督管理竞赛联盟各项目分委会在竞赛联盟章程下组织开展竞赛活动,及时跟进各分委会竞赛活动的进程。

8)强化组织机构建设,成立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保证各项赛事公平公正开展。

9)建立竞赛联盟各项目裁判员信息库,抽取相关项目裁判担任裁判工作,组织裁判相关培训。

10)加强竞赛联盟信息平台建设,为竞赛联盟竞赛组织与宣传推广服务。

11)赛事活动举办时建立组委会等组织机制,根据需要组建竞赛、新闻、安全等委员会,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的分工和责任。

12)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1、监督承办单位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2、监督承办单位按照体育竞赛规则、规程实施;

3、监督承办单位依据审批登记中方案和事项进行活动。

13)负责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社会公开和宣传,公布竞赛规程,公开体育赛事活动的相关信息。

14)体育竞赛活动因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需变更时间、地点、内容或取消的,应及时公告。

11  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各项目分委会在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的领导下,整合全国高等院校体育人才资源,做到竞赛育人。其具体职责如下:

1)拥护和遵守本办法提出的各项要求。

2)成立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各项目分委会组织机构,各项目分委会下设专业技术委员会、裁判员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全面加强对竞赛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明确竞赛联盟分委会总负责人与各委员会负责人,报竞赛联盟备案。

4)制定与修定各项目竞赛具体规程,在联赛期间推选裁判长、副裁判长等裁判负责人人选并报竞赛联盟审核。

5)在竞赛联盟的领导下,组织高校进行各种竞赛活动,积极配合竞赛联盟的要求并及时做出整改,提高竞赛活动水平,达到竞赛联盟的目标。

6)在所管辖范围内,发展项目竞赛活动组织与管理工作并承担责任。

7)根据竞赛规程的要求,将报名单及有关材料(材料包括:新生录取证明、学习成绩、体检、保险等)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内分别报竞赛联盟秘书处办公室和承办单位。

8)加强赛风赛纪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赛场不文明不健康等行为的出现。

9)帮助提升人员能力,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水平。

10)确保赛事公平公正举办。在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不符合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2  各分委会是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分委会在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13  各分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各相关活动中。

14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

全国运动训练竞赛联盟

                                           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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